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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认证的发票却忘记抵扣该怎么办

来源:宁波北仑仁和会计培训    时间:2018/9/27 11:08:50

  在实际业务处理中,经常有财务人员将发票认证了却忘记在次月申报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还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呢?相信上述疑问有不少企业税务人员在工作中都遇到过,接下来我们就来一起看看解决方法。以下是有宁波北仑会计学校小编为大家整理资料分享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另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中所说的客观原因包括: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如发生已认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的,除发生了《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外,都是不得申报抵扣的。由于发生了文件规定所规定的客观原因造成未按期申报抵扣的,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二)《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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